股票族注意 別忘記申報證所稅/報稅新制--全台開戶 選擇權+大台+證券網路下單手續費 優惠專案實施中
【聯合報╱記者沈婉玉/台北報導】
證所稅今年開始報稅了!去年賣出【未上市(櫃)股票】、【興櫃股票100張以上】、【出售首次上市櫃(IPO)股票獲利】,或者外籍人士,都要核實申報證所稅。
國稅局表示,101年以前取得的IPO股票數量,如在1萬股以下都排除課稅。
證券交易所得就是出售時的成交金額,減去原始取得成本(採加權平均法)及必要費用。稅率為15%,可盈虧互抵並有長期持有優惠,與綜所稅分開計稅、合併申報。
去年若有買賣上述股票,符合證所稅課稅標準,但提不出買進成本或賣出成交價,國稅局將依股票類型,以不同比率推計交易所得。例如去年出售IPO股票,沒有拿出買進成本的交易記錄,國稅局就會以實際總成交金額的50%來認列證券交易所得,然後再課15%的證所稅。
國稅局特別提醒,如果去年投資上述股票,但整年度投資是賠錢,就不必繳證所稅。
不過,要注意的是,虧損只能在當年度扣減,不能累計到明年度。
比較特別的是,綜所稅採分開計稅、合併申報。同一戶中,本人、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證券交易所得,不合併計算所得,而是個別計算損益後,按15%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,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繳稅。
個人證券交易所得 |
課徵綜合所得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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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2~103年度,核實課稅單軌制 |
1.課稅方式:分開計稅、合併報繳 2.單一稅率:15% 3.所得=出售收入-原始取得成本-必要費用 4.盈虧互抵:當年度自同一個人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,虧損不得後延 5.長期持有優惠:持有股票 1 年以上,所得減半課稅;IPO 股票於上市、上櫃以後繼續持有滿 3 年以上者,按所得 1/4 課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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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實計算所得 |
(一)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(二)興櫃股票:當年度出售數量 100,000股以上者 (三)IPO 股票: 初次上市、上櫃前取得之股票,於上市、上櫃以後出售者。但排除下列情形: 1.屬 101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初次上市、上櫃之股票。 2.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、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 10,000 股以下。 (四)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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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4 年度起,雙軌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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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實計算所得 |
(一)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(二)興櫃股票:當年度出售數量 100,000股以上者 (三)IPO 股票: 初次上市、上櫃前取得之股票,於上市、上櫃以後出售者。但排除下列情形: 1.屬 101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初次上市、上櫃之股票。 2.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、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 10,000 股以下。 (四)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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設算為主核實為輔 |
上市、上櫃及興櫃股票出售金額超過 10億元(排除核實課稅標的及透過信託基金出售之金額)之大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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營利事業證券交易所得 |
維持在最低稅負制課徵自 102 年度起,扣除額 50 萬元,稅率 12% 持有 3 年以上,減半課稅虧損當年度扣除及後延 5 年 |
資料來源:udn個人理財 - 稅務 - 稅務法規 - 報稅新制/股票族注意 別忘記申報證所稅http://money.udn.com/wealth/storypage.jsp?f_MAIN_ID=330&f_SUB_ID=3016&f_ART_ID=306570#ixzz2z95eNle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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